【摘要】根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初查中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而排斥强制侦查措施的运用。然而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而言,由于相关程序规范并不完善,初查实践中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界限并不分明,呈现出法律适用方面的诸多困境。尽管理论上提出了一些应对方案,例如依据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电子数据形态划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抑或根据承载不同法律权利的云数据而对调查取证设置法律控制梯度,但是这些方案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完善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应当更为准确地识别可能涉及的基本权利,并具体从"完全不涉及""部分涉及""绝对涉及或推定涉及"基本权利这三个方面对电子数据及相应取证措施进行更为科学和周延的分类。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30
《重庆与世界》 2015-07-01
《中外医疗》 2015-07-03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 2015-07-02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